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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
有效票据
,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
》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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